王续添等 | 比较视野下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
作者简介
王续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辛松峰,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中国对人类政治普遍性的卓越贡献不应被长期埋没或抹杀,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是中国政治学的新使命。作为人类政治普遍性一种基本形式的国家政治形态,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与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非中心主义国家。从时间和结构互嵌的意义上看,一方面,二者之间不仅存在着明显的区隔和竞争,又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显现了某种互鉴互补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二者不仅在人类政治史上体现为长期的对应性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意识形态二分和政治制度诸多二分的某种超越。二者的长期共存彰显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统一性中的基本差异性。历史地科学地总结和阐释这种政治普遍性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普遍意义,对丰富当代政治学理论以及建构中国自主的政治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政治普遍性;国家政治形态;中心主义;非中心主义;历史政治学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超大型国家,中国无疑是文明体意义上的人类政治普遍性的卓越贡献者。但长期以来,以发现政治普遍性为己任的政治学,对此却形成了两种学术景观:西方政治学自觉或不自觉地漠视乃至抹杀中国的历史性贡献,将其排除在他们发现的所谓政治普遍性之外,并视其为这种政治普遍性的异类和对立物;而借鉴了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中国政治学也欠缺应有的学术自觉和自主性,更多地重视和强调所谓中国的特殊性,却忽视了这种特殊性中的普遍性意义。可喜的是,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的集体性反思和新觉醒为从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可谓中国政治学的新使命。为此,我们拟以历史和理论相结合、时间和结构互嵌的历史政治学为研究进路,通过宏观历史比较,梳理和分析人类政治普遍性的两种国家政治形态—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演化及其主要特征,阐释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对于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价值,以期更好地理解过去、现在乃至未来的人类政治实践,并助益中国政治学的新发展。
一、政治普遍性和国家政治形态的理论阐释
作为政治学基本分析单元的国家,人们对其有着多维度多视角的分类和认知,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二分或对分。从现代化视角看,有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二分;从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视角看,有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二分;从国家结构形式看,又有单一制抑或中央集权制国家与联邦制抑或地方分权制国家的二分。当然,还有诸如君主立宪国家与民主共和国家、总统制国家与议会制国家等等区分和二分。这些从不同维度和视角对国家的认知,在不同维度不同程度上阐释和展现了国家的内在性、复杂性、多样性和普遍性,构成了既有国家理论的基本要素,为人们理解政治与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认知存在特定维度和视角上的局限:它们或者是从国家政权外部的社会变化、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价值观对国家做不同维度的直接审视,或者是从国家政权内部的特定结构和制度对国家的直接审视。这些认识只是对国家形态尤其是国家政治形态特定维度的二分而不是基本二分,严格一点说,其中的一些认识应是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基本二分之后的再认识,普遍性意义和抽象层次要低于对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的基本二分。换言之,这些认识未能在国家形态尤其是国家政治形态最一般的普遍性之下,基于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产生的内在机理和基本结构即社会和社会结构,就如何产生国家形态、如何形塑国家政治形态,来对国家政治形态的普遍性加以进一步分解,从而使以这些认识为基础的国家研究局限在这些理论和框架之内,难以实现新的理论突破。据此,在既有的学术和思想资源基础上,我们试图借助政治普遍性和国家政治形态的概念,基于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产生的内在机理和基本结构,通过中国和西方的宏观历史比较,建构对国家政治形态新的二分,形成对这一人类政治普遍性的重新发现,尝试为国家理论提供新的学术增量。
(一)政治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universality),一般指事物共同具有的、普遍存在且广泛适用的性质,即“许多特殊性的相同点”(1)。政治普遍性,简言之即人类政治现象中的基本的共同性或一致性。所有政治现象具有最一般的普遍性,每一类政治现象也会有相应的普遍性。从科学和理论的意义上,政治普遍性主要指在人类政治发展进程中,经过从实践到理论的提升,最终表现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般性政治规律。而提到普遍性,就不能不谈到与之相对应的特殊性(specificity),即“事物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或一般情况的性质”(2)(也即独特性或个性)。因为单纯的普遍性不足以构成世界,它必须与特殊性相结合,才能为人们认知并了解。
一般来说,特殊性意味着差异性和多样性,普遍性则是从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的共同性和一致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依存,互为体现。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普遍性与特殊性对立统一,而非单独存在。正如黑格尔所言:“特殊科学的对象只是有限的对象和现象”,而“系统的科学,包含有普遍性的原则和定律”。(3)对于普遍性的认识同样离不开对二者关系科学理解基础上的把握。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4)正是这种依存关系为我们从特殊性和多样性中发现政治普遍性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切入点。
事实上,政治普遍性是伴随着“社会职能分工的愈益细密”(5)即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为人们逐渐了解的。美国学者廷德(Glenn Tinder)认为:“斯多噶哲学是世界上最有效率的普遍秩序的战略家拥护的主要哲学。这些战略家就是管理罗马帝国和建立罗马法律的人。”“古代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比斯多噶派更信奉普遍主义……他们视人类不仅仅通过自然法,而且通过神的拯救计划获得统一。他们认为,这两种统一形式都应该得到承认,并通过某种普遍性的政治秩序和大公(Catholic,普世的)教会来实现。”(6)也就是说,基督教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每个社会主体从各自的特殊性”也即“世俗的多样性”中抽象出来,进而“成为普遍真理的主体”。(7)当然,不只是基督教,很多宗教都追求“普遍性权力和绝对正义的并列,使宗教上的世界主义和道德上的个人主义倾向达到了它的逻辑顶点”(8)。这种自然法与政治普遍性的关系,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就认为,孔子的思想与他所提出的普遍实践哲学的原则完全一致。在他看来,中国人很早就在“遵循理性欲求”的基础上发现了被他称为“自然法”的宇宙运行的普遍原则,并以之规范人的行为,这就是政治普遍性的一种具体呈现。(9)因此,尽管政治普遍性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特殊性、多样性之中,却无时无处不在,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类的政治变迁。
可以说,正是在二者的交互影响下,人类政治实践才得以不断发展变化。有学者曾指出,尽管“犹太人的独特性和人类普遍性的密切联系构成了某种悖论”,但却“最有力地决定了世界文明的形态”。(10)美国政治学家罗斯金(Michael G. Roskin)表示:“中国、印度和北非产生的杰出政治思想家要比欧洲早很长时间。直到最近,西方人才知道他们的思想对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他们的确主张人类的政治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而不论文化有何差异,在如何处理政治事务方面,也是英雄所见略同。”(11)这就是说,“文明进程并非如多数人普遍认为的那样,只是从一个中心向外单向辐射扩散。相反……是非线性、多地域、多方向的众多过程的组合”(12)。而这恰是政治普遍性与特殊性交互影响人类政治发展的一种表现,或曰人类历史统一性的体现。
(二)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
如果将目光从抽象的哲学层面转到具体的实践层面,会发现政治普遍性常表现为有普适意义的政治原则,而政治特殊性则显现为不同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所导致的各种具体政治现象。二者共同形塑了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国家政治形态。
所谓形态,一般指事物的外部形状或状态。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观察,人们创造和发展出了一系列相关复合概念,如社会形态、国家形态、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文化形态、意识形态,等等。所谓社会形态,一般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和形态的总称。(13)对作为社会形态系统一个组成部分的政治形态,我国政治学家林尚立将其界定为“在一定社会形态下,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以政治权力为中轴的政治生活的总和”(14)。关于研究政治形态的所谓“政治形态学”,法国学者莫里斯·哈布瓦赫认为它“主要研究政府及行政部门各种系统,研究这些系统与它们适用的团体的外在形式之间的关系”(15)。而国家形态的概念虽广泛使用,但含义较为模糊,有时与“国家形式”等同,有时被视为单一集权或联邦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的代名词(16),有时又等同于标示国家政权性质的主权形态(17),等等。
显然,从社会和政治意义上看,诸如社会形态、政治形态、国家形态等概念,其内涵都包括反映不同的社会、政治和国家等性质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及其关系。而由于“国家职能的形式始终要通过国家的功能性子系统来实现”(18),那么,国家形态就是一个体现特定的国家性质、既兼具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又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内容的综合性概念。由此,国家形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家政治形态、国家经济形态、国家文化形态、国家社会形态等。其中,国家政治形态是最具核心性的一个方面。所谓国家政治形态(National political form),是指由构建国家的政治主体形态、政治思想形态、政治制度形态、政治过程形态等要素具体构成、体现国家政治属性的政权内部结构、外部形式及其关系和运行状态的总和或曰统一体。这一界定既非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的经典划分,也非王权或共和、专制抑或民主的政治形态表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就是既表现为特殊的存在方式又表现为具体内容的“政治国家”(19)。换言之,国家政治形态就是为人类政治之深层次原则—政治普遍性—所支配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国家政治形态的准确理解,需要从不同层次和维度来展开。所谓层次,主要指国家政治形态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特征。在第一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萌芽多表现为政治现象的出现:形成了简单的制度结构及政治过程。在第二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政治思想的发育:在早期政治实践基础上,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理论学说,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开始趋于复杂化。在第三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表现更进一步:在系统化政治理论的指引下,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制度结构,政治过程更加完善,国家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可以说,国家政治形态的不同发展层次,实际上就是一个从局部实践到理论提升再回到普遍实践的螺旋上升的过程。而所谓维度,即应当从什么样的结构性角度来理解国家政治形态。简单来说,国家政治形态可以从政治主体、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过程四个维度加以理解,即这一概念主要包含四方面的内容: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形态和政治过程形态。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政治主体所形成的基本格局;在此基础上,他们不仅要吸纳社会精英以维系自身代际延续,还要提出符合国家发展所需的政治思想以塑造社会的思想与政治认同,也即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尔后,政治主体还要构建一套能够体现其政治思想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并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即政治制度形态必须是完备有效的;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形态之动态化呈现的政治过程形态必须是完整的,以便政治主体能根据现实状况进行相应调整与完善。由此,一种系统化的国家政治形态才基本形成。
一般来说,在国家政治形态发展的第一层次,早期国家出现了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群体与领袖,他们是从社会生产活动中独立出来的特殊阶层,并以其政治活动充当维系国家运转的协调者;到第二层次,尽管对此前的政治活动展开了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但国家制度建设与施政能力尚有明显不足;在第三层次,政治主体已有能力对此前发展出来的政治思想进行制度化确认,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并能加以推广的规范性举措。这表明,此时的国家政治形态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完备,并具备了可以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国家政治形态一经出现,就经历了两方面的漫长演进:从传统向现代的时间性演进和从部分地区向世界范围的空间性演进;在此过程中,其基本特征越发清晰,人们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两种基本国家政治形态—中心主义国家与非中心主义国家,也开始为人们所体认。
所谓中心主义国家,是指一个国家由社会中心力量主导并发展出一套以中心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思想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的国家政治形态,政治一元化或集中化是其本质特征。与中心主义国家相对应,所谓非中心主义国家,即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下,发展出一套以非中心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形塑了一种不同于中心主义的政治形态;非中心化或多元化是其本质特征。(20)事实上,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的出现,形成了国家政治形态的一种基本二分和对分,充分显现了人类政治变迁的基本差异性,并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国家在历史的多样性发展”中,“去中心化与重新中心化更呈现出携手并进的姿态”(21)。
(三)研究问题与研究价值
在探讨传统中国的现代转型中,笔者提出了社会中心力量和中心主义国家的概念,并以社会中心力量的转换解释了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但这种基于中国经验的总结是否具有更普遍的理论价值,需要接受来自世界视阈的审视,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具体来说,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在世界范围内是否普遍存在;第二,这二者如何体现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特征;第三,探究这种政治普遍性对于政治学研究的意义何在。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到国家政治形态的研究本身。
首先,国家政治形态居于比较中观化的研究层次。
一般来说,自文字出现,人类便进入了“一个在普遍意义上与社会发展的另一阶段,即‘野蛮’状况相对立的”(22)文明时期,政治活动也于此时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相较于社会形态、国家形态所关注内容的抽象宏大,以及单纯的政治形态致力于政府与社会乃至政府部门间关系等内容的具体而微(23),对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认识是居于前两种视阈之间的一种中观视阈。而与国家经济形态、国家文化形态、国家社会形态等相比,国家政治形态所关注的是直接影响人类发展的有关权力分配的政治事务,显然更具根本性和直接性。因此,这一相对中观化的理论建构意在尝试弥补前两种视阈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变化认知上的某种局限和不足。换言之,通过对国家政治形态的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这一基本差异性的阐释,似可形成对人类政治文明普遍性和多样性的一种基本概括。
其次,国家政治形态的研究视野更为综合全面。
以往的相关研究,多围绕着基于地域经验的西方主义和东方主义、基于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以及基于社会分层的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等二分来展开,这些虽部分抓住了国家的某些带有本质性意义的特征,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如支配型帝国与多元权力行为体“都专注于某些权力关系,而忽略了其他权力关系”(24)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内部的多样性特征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因而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人类政治文明并非仅有东西之分,具有较大影响力、独具特色的当代文明至少有七八种(25),且既有二分多建立在基于特定地域经验、被冠以“普世性”称号的西方文明之上,这难免会造成研究视野的局限,并制约其解释效能。事实上,“多元和多维的文明”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26),只有建立在多样性和差异性社会基础上的理论框架,才能更好地解释人类政治发展。国家政治形态研究就是尽可能地拓展研究视野—不仅兼顾传统意义上的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还考察在此之外的其他重要原生文明如阿拉伯—伊斯兰文明等,进而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的理论说服力。
再次,国家政治形态的学理阐释具有更高的理论位阶。
相较前述的某些国家理论研究,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理论化建构,无疑具有更高的理论抽象和定位,抑或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益于深化对人类政治规律的理解,助益于中国政治学的新发展。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的集体性反思发现,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政治学研究不仅较多地关注政治运作层面的种种细节问题,缺少对重大基础性理论问题的足够重视,而且还难以逃脱既有学术思想和理论范式窠臼的局限,“无力回应这个历史巨变时代的知识挑战”,“无论在思想还是在行动上都苍白无力”(27)。可以说,政治学研究视野和研究范式在某种意义上出现了偏差,其解释效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灵,进而制约了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由此,我们尝试跳出既有的学术窠臼和藩篱,努力回归基础和重大理论问题,通过走进历史和现实,阐释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从中国发现这一政治普遍性的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二是或许能够对当下及未来人类政治实践给予某种启示。21世纪以来的人类政治越发呈现出不同于既有模式的新趋势。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夫妇(John Naisbit, Doris Naisbit)认为:“1982年美国所发生的变化都是在一个既定的体制内,而2009年中国却在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它的政治模式也许可以证明资本主义这一所谓的‘历史之终结’只不过是人类历史道路的一个阶段而已。”(28)朱云汉教授更直言:“在迈向智能社会与数字经济的道路上,中国秉持的社会主义发展愿景与所选择的制度创新路径,不仅仅将深刻影响十四亿人的根本利益,也势将影响全人类的共同未来。”(29)因此,对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理论建构,不仅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还有着某种实践价值。
二、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
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分析
由于“不能根据专门的概念程式来研究政治现实……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政治成分乃是这个体系的所有各个方面结合的中心”(30),所以,要准确阐释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国家政治形态,首先要明了社会中心力量与社会非中心力量的内涵。无论古今中外,一个社会内部总会存在诸多社会力量,它既可以是特定人群,也可以是某种组织或权威。其中,那种居于社会中心地位、能够以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形式抑或借助一定制度形式,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起到引领、指导或支配性作用的群体或组织,就是社会中心力量(central social forces);与之相对应,不具备此类作用的其他群体或组织,就是社会非中心力量。(31)这种基于人类政治发展中社会中心力量之有无而总结出来的,不同于地域经验、意识形态或社会阶层等评判标准的国家政治形态划分,体现出鲜明的政治普遍性特征,可用以阐释和说明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分野。(32)无论中心主义国家还是非中心主义国家,都可以从国家的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形态和政治过程形态四个维度加以分析。
(一)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特征
从上述四个维度检视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可以看出:(1)政治主体(力量)形态:中心主体,即社会中心力量;(2)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中心理念,即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3)政治制度形态:中心制度,即中心理念的制度化形式;(4)政治过程形态:中心过程,即“意味着运用或操作”(33)的核心治理过程。
所谓中心主体,是指能对国家发展起到引领、指导或支配性作用的社会中心力量,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精英性、支配性以及包容性等特征。精英性是指社会中心力量主要由具备知识、思想以及创造力的精英分子所构成。知识是思想与创造力的基础,如果不具备知识基础,也就无所谓思想与创造力。支配性是指社会中心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独大性地位,没有其他社会力量可与之抗衡,它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配其他社会力量。包容性,则是指社会中心力量在保持支配性地位的前提下,会兼顾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使自己成为整个社会及国家利益的代表。由此,社会中心力量才能维系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稳定。例如,传统中国的士大夫居于四民之首,是知识的垄断者、文化创造和传承者、政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以及全部社会生活的核心(34);正是由于这种角色及其支配作用的发挥,才维系了帝制中国长达两千年的秩序稳定。
对国家而言,“仅仅依靠暴力是绝不可能攫取贡赋的:它必须要得到某种社会的一致赞同”。而这种“一致赞同”(35),就有赖于意识形态作用的发挥。作为主流意识形态,中心理念是中心主体对全体社会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对于社会认知、信仰以及价值观等问题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心主义国家在思想领域的最大公约数,系统性与韧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所谓系统性,是指中心理念不是杂乱的而是有机的,不是部分的而是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本质上是中心主体对于理想生活的规划和对现实生活的理论阐释。所谓韧性,是指中心理念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基本价值取向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不过随环境改变与时俱进而已。例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心理念,儒家思想就经历了形成、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长期过程。近代以来,尽管儒家思想的中心理念地位被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取代,但集体主义、尚贤尚能、尊崇权威等价值取向并未改变,反而得到了某种加强。可以说,中心理念不仅反映了中心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认同,对人们的言行起到了良好的规范性作用,还为社会集体行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社会共同体的维系发挥着凝聚和指引的功能。
中心制度则是中心理念的制度化形式,是“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和母制度,主导整个制度结构并可以派生其他制度”(36)。如果说中心理念是中心主义国家的灵魂,那么中心制度就是其骨架,也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一元化是其基本特征,并常以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表现出来。就前者而言,中心主义国家大多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是国家的中心和重心所在,地方则居于国家的基础性地位。就后者而言,现代中心主义国家多表现为某一社会中心力量即中心政党的长期执政,该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和主导力量,其他政党则是政治生活的参加者。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判断是否中心主义国家,主要看该国是否有中心主体的长期存在及主政。如俄罗斯虽然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统一俄罗斯党因长期执政显现了其作为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因此,俄罗斯也是一种典型的中心主义国家。从大历史来看,自伊凡四世加冕称沙皇后,俄罗斯的国家政治形态一直都是中心主义的。而在中东地区,无论古代还是现代,众多的苏菲教团都在发挥着社会中心力量的作用(37),并衍生出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现代政治制度。
所谓中心过程,则是对中心制度的具体实施,其运行状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心主义国家能否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说,权力是十足的统治,权威则基于民众的服从(38);而中心过程恰恰是中心主义国家如何实现从权力到权威的转化过程,治理的直接性和行政的高效化是其突出特征。治理的直接性意味着在中心主义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只有一个权威即中央,中央的政策基本上不打折扣地直达国家各个层级与角落。尽管传统中国有“皇权不下县”的惯例,却实现了由中央到县施政的畅通,这在现代化来临前实属罕见;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士绅则思考如何以合适的方式贯彻中央意图而非与之对抗。而治理过程的直接性必然带来中心主义国家行政上的高效化,这也正是中心主义国家较早实现直接统治的重要表现。当欧洲国家在17、18世纪才开始由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过渡时,古代中国早在2000年前的秦朝就实现了这个转型。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来临,这种治理的直接性和高效化又因科学进步的助推获得了更大提升,由此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国家建设的发展。
(二)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特征
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相对应,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政治主体(力量)形态:非中心主体,即总体上均势的两种或多种社会力量;(2)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非中心理念,即二元化或多元化的政治思想;(3)政治制度形态:非中心政治制度,即分权式的制度体系;(4)政治过程形态:非中心的治理过程,即分权制度体系下的多中心治理。
在非中心主义国家中,不存在一家独大的社会中心力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由多种社会力量支撑起来的均势化的社会力量格局。当然,在传统时期和现代时期,其表现并不完全一致。以欧洲为例,传统国家时期的非中心主体是封建割据状态下的世俗世界的大小贵族(国王、诸侯)、自治市、农民等,以及宗教世界的基督教会;尽管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和等级区分,但他们都是彼此独立的行为主体,谁也无法实现对他者的有力管控。这一时期的所谓“国家”,不过是一个模糊空洞的虚幻概念,在后来的国家版图上当时存在的只是一些分散的小的政治实体,如诸侯国、王国等。中世纪的欧洲、明治维新前的日本,以及直至今天仍残存的非洲部族社会(39),就是这种国家政治形态的典型表现。在现代国家时期,非中心主体则表现为容纳在一个统一的实体性国家机构下分立的政党或派别,斗争形式也由不同地域或势力间的战争,转换为聚集在同一个国家机构下不同政治观点的论辩。可以说,尽管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传统时期和现代时期都拥有多个政治主体,但现代非中心主义国家出现了一个高于不同政治主体的“框架”,这个“框架”就是使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国家”概念由模糊空洞转向具体实在的现代国家制度。
中心主义国家的中心理念是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但非中心主义国家的非中心理念则是多元化的价值观。由于政治主体的多元化,集中体现其思想认知的政治理念也就理所当然地表现出多元化特征。以欧洲为例,其多元化政治理念并存的状态就深受中世纪政治实践的影响。公元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国王还承诺将“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40)正是这种非中心主义政治思想的发展,才带来了此后西欧社会对于不同等级、不同派别政治理念的尊重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议会制度)。及至现代,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合理性获得了更多的理论解释。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A. Ostrom)的多中心秩序理论就突破了“一定存在某个统治社会的最高权力的单一中心”(41)的固有观念。而当代西方社会更受到诸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等多元价值观的冲击(42),这就进一步强化了非中心主义国家在政治理念上的多元化发展倾向。
从政治制度来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权式的制度体系,其所要建立的就是一种多中心(poly-centric)而非单中心(mono-centric)的政治秩序,其特征可以从纵向与横向、动态和静态等方面来理解。从纵向上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多表现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复合制,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分权:无论欧美国家的联邦制、地方自治制,还是非洲或部分伊斯兰世界的部族制(43)等,都是这种分权化制度体系的典型形式;从横向上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多呈现出国家政治权力体系的分权化,即同一层级政府内部的分权化:最典型的就是三权分立式的分权制衡。前者意味着地方自治,即在实体意义上“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最高权力’中心”(44);而后者则在理论上否定了独大性权力存在的可能。同时,如果说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是一种静态的制度设计,那么两党或多党的竞选机制就为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完善增添了更多的动态成分。因此,无论横向比较还是纵向考察,上述内容便构成一种较为典型的非中心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
就政治过程而言,无论中心主义国家还是非中心主义国家,其行政过程大都可以分为决策和施政两大环节(当然,其下还可以做出细分)。尽管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实现了直接统治和治理,但非中心主义国家与中心主义国家在政治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中心主义国家的政府,在决策与施政中有着很强的自主性,是实际的也是最终的决策者;而在非中心主义国家,政府更像是一个在各方协调之后完成“决策”程序的“画诺”(45)者。也就是说,在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决策和施政中,尽管行政机构的自主性在增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总统的权力越发扩张,但行政权依然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制约:一是分权制衡的基本政治架构,二是深受利益集团或社会团体影响下的政党竞争(监督)机制。(46)因此,非中心主义国家的政治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利益集团间的一种磋商与妥协的过程,政府自主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它还要受到分权制衡制度体系的多重制约,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受阻,非中心主义国家的政策推行就将遇到挫折,施政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区分与互鉴
通过对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这两种政治普遍性一方面存在较为清晰的区分,另一方面又有着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发展倾向。就前者而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是对国家政治形态的一种基础性二分,但在各自内部,根据政治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做出细分。
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来看,由于中心主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传统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传统形态的特定群体,如传统中国的士大夫和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如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等)直到今天仍有巨大影响力的教团(47);其次是过渡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处于过渡形态的某种社会组织,如近代中国和当代埃及、缅甸等国家的军队;再次是现代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现代化的政党,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主义政党和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某些具有独占性优势的政党(统一俄罗斯党、日本自民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等)。
根据社会非中心力量的强弱,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大致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虽存在多元政治主体的格局,但有一支较为强势的社会力量更具相对优势,它能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执政或影响国家政治发展,如当代印度、土耳其等;第二类是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均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多元化主体之间维持着相对稳定的均势格局,且有较强的国家能力,如英国、美国、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第三是弱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虽存在相对均势的多元政治主体格局,但国家能力较弱或为利益集团俘获,以至治理效果明显弱于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如韩国、伊拉克等。
从总体比较来看,或许可以说,中心主义国家的“国家性”更强,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国家性”略弱;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有无社会中心力量所决定的。以当代中国为例,作为社会中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和“坚强领导核心”(48),“是作为凝聚全体人民力量的轴心,作为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力量而存在”(49)的,而西方国家的治理则建立在多元社会力量的对抗性竞争或国家与公民的合作之上。这正是造成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相区分的原因所在。
就后者来说,两种政治普遍性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发展倾向。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都经历了时间上延续与嬗变并存、空间上收缩与扩张交替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还伴随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交互转型,以及由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的演进。由此,两种国家政治形态间的互鉴互补就成了一种必然趋势。这首先表现在国家整体和局部、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变换,中心主义国家尤其是大型和超大型中心主义国家会因时因势实行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如中国、法国等;而非中心主义国家也存在着中央集权乃至长期以来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专属特征的举国体制(50),特别是美国出现了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越发强大的发展趋势。其次,这种状况进一步导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边界越发模糊:所谓“威权政体”可能是某些中心主义国家极端化的形态,而强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同样存在类似的发展可能。同时,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都是其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换的共同特征。例如,社会中心力量从士大夫到近代军队再到政党的转换,就是近代中国由传统中心主义国家迈向现代中心主义国家的一条主线(51);而欧美国家的多元政治主体更从早期的自治乡镇,发展到后来全国范围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组织,以及当代对抗等级制度的新型网络组织(52),这无疑是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并完善的直接体现。由此,就不难理解卡赞斯坦关于多样性与共性的论断:“变化多端的西方政治似乎总是面临着倒退的风险,回到过去极其恶劣的排外主义和不公正统治的政治实践中;同时也总是充满希望,可以演化出新的值得称道的实践,在不断进化的多样性中寻求新的共性。”(53)由此看来,两大普遍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演变,仍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长期存在,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作用,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借鉴,既相互否定又相互学习,这正是人类政治发展统一性中的基本差异性的体现。
事实上,无论区分还是互鉴互补,都是相对而言的。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长期共存,就说明互鉴互补尽管存在,但各自的坚守同样不可忽视。正如以色列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S. N. Eisenstadt)所言:“日渐发展的全球化意味着不断增加的相互关联,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不断加强的同质化。趋同的前景已经被放弃了或被简约了……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为所有其他地区提供衡量现代性的标准。”(54)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只有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长期并存与相互借鉴,才会更好地推动人类政治的新发展。
三、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
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演进分析
在对中心主义国家和非中心主义国家的横向结构性分析基础上,我们还要对其展开一种纵向的、在具体时空中的演进分析。从时间性上来看,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秦汉时期即已出现,而以欧美为代表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到中世纪中期才日趋成形。从地域性上来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主要分布于亚欧大陆的东端,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主要分布在亚欧大陆的西端。亚欧大陆中段的情况相对复杂,俄罗斯、阿拉伯、波斯等地区明显受到两种政治普遍性的影响:在意识形态上接受西方文明的一神教,在政治生活中则多采用东方文明的中心主义制度;而中亚地区的游牧民族由于受到军事民主制的深刻影响,表现出较强的非中心主义倾向。因此,无论中心主义国家还是非中心主义国家,其所反映的两种政治普遍性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都是普遍存在的。(55)在此过程中,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分别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具有哪些特征,又如何相互影响,并以一种历史统一性的面貌呈现出来等问题,正是理解政治普遍性必须予以阐释和说明的。
(一)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演进分析
国家政治形态不只是直线式或曲线式的时间性发展,还有平面状或曲面状的空间性变动,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国家政治形态在立体式时空领域内的完整演进。历史地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一经问世就开始了漫长的自我演进,并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必然性、延续性、复杂性的特征。
首先,必然性是指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瑞士学者罗伯特·内夫(Robert Nef)认为:“将一切集中起来(centralise)似乎是人的一大基本内驱力……具有深层次的人类学根源。”(56)英国学者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表示:“社会有一个中心……社会结构有一个中心圈,中心圈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一个人。”(57)实际上,所谓“轴心时代”(58)的人类早期政治文明,其政治运作无不围绕着中心人物(君主、执政官、祭司等)或中心群体(士大夫、僧侣、武士等),以及某个中心地区来展开,而强调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思想和制度也在逐步形成中。公元14世纪的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指出:“王权是通过族亲意识的力量取得的。族亲意识力量是由许多族群的亲情组成的,其中一支族群的实力是最强大的,超过了其他族群的实力,战胜了他们,控制了他们,使他们全都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和对人与国家的控制。”(59)这是广义上东方世界的情况,但在通常被认为多元化的西方世界,也并非没有中心主义的萌芽。例如,古希腊向来被视为古典民主的发源地和典型代表,梭伦就是在“雅典城邦已陷入绝境……几乎任何其他希腊人都会让自己成为暴君”的情况下,被人们赋予“仲裁者”的权力,这种“仲裁者”实际上就是独裁者。尽管梭伦“拒绝了攫取绝对权力和巨额财富的机会”,并以折中的方式治愈了雅典社会的病症(60),但这种特色鲜明的中心主义政治形态的确是人类早期政治实践的一种普遍现象。这恰好印证了以色列政治学家伊拉扎(Elazar)的论断:“每一个政治制度……‘天生地’都有中心和边缘地区”(61),“最终结果往往会造成一个……单一权力中心的政体”(62)。
其次,延续性主要是指中心主义往往会实现由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的转型。以中国为例,中心主义的国家政治形态形成于秦汉时期,但随着现代社会的来临,这种以君主官僚制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形态越发难以维系,于是不得不开始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这种转型是指中心主义政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得以延续的同时,外部形态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一方面,中心主义的基本理念(如集体主义、大一统等观念)和基本制度(如单一制政治结构)不仅没有被削弱,一定程度上还伴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提高得到了某种加强;另一方面,新的社会中心力量不再是传统的士大夫群体,而是先后由过渡性的近代军队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型现代政党即中心政党来充当,而作为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主要制度形式的君主官僚制也为现代文明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民主共和制抑或君主立宪制所取代。换言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具有很强的韧性,现代文明冲击不仅没有终结其发展,反而为其现代转型提供了契机。由此,近代中国才能由传统中心主义国家转型为现代中心主义国家,而非其他形式的现代国家,这种历史逻辑只有从其独特的社会属性及社会结构出发,才能准确理解。(63)“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64)当然,现代中心主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传统中心主义国家的基本内核与现代非中心主义国家合理要素的有机结合,即现代中心主义国家是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两种政治普遍性共同作用的产物。
再次,复杂性既包含变异性也包含曲折性,变异性指部分地区的国家政治形态出现了由中心主义向非中心主义的演进,曲折性是指中心主义有时也会向非中心主义演化。如前所述,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人类文明早期曾普遍存在。在古希腊,“自由民者……是……‘中心阶级’(The Élite)、贵族阶级,享有社会的、国家的一切自由与权利,以支配平民及奴隶”(65)。在古罗马,“国家主权是由自由民与国王或者摄政王合作行使”(66);随着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军队开始崛起,不仅是“罗马的武装力量,还是罗马社会的中心”(67),“是罗马帝国的根基”(68)。尽管充当中心主体的自由民变成了军队,但并未改变古罗马中心主义的国家政治形态。但此后的蛮族入侵与西罗马帝国灭亡,却使西方社会早期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逐步消亡,并开始向封建社会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演进。也就是说,早期西方社会中由自由民或军人等中心主体所主导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开始逐步为国王、贵族、教会、城市等多元力量共同支配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所取代。由此看来,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出现,是由多种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人类政治发展模式的突变,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既有的中心主义政治普遍性否定基础上的创新,并为丰富人类政治思想提供了前提条件。此后,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二分遂成为人类政治发展的两种基本国家政治形态。而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蓬勃发展和20世纪末遭受的重大挫折,又显现了其发展的曲折性。从历史经验来说,社会中心力量自身建设搞不好及与其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力量关系处理不好,就会使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发展出现曲折甚至垮掉。同样,不管是由于移植而造成的水土不服,还是原发的两种或多种社会力量的失衡和利益冲突极化,都会导致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发展出现挫折乃至失败。
(二)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演进分析
尽管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出现要稍晚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但它在长期的时空演进中发展出了一些更为鲜明的属性和特征,并因之成为能够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并驾齐驱的另一种政治普遍性,这些属性和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同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相比具有更强的建构性、先发的现代性和演变的曲折性。
其一,更强的建构性主要是指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出现更多地依赖人为建构。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源自人类社会早期的自然发展趋势不同,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产生与西方社会所遭遇的外来冲击有着密切关系。公元4-5世纪的蛮族入侵加速了罗马帝国的衰败与分裂,并直接导致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早期西方社会的自主发展道路被打破,日耳曼人开始成为影响西方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将对部下或豪绅的无条件封赏改为有条件分封,这在暂时强化王权的同时,也奠定了骑士制度的基础,由此确立了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在此基础上,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所言的“多中心社会”(69)才真正建立起来。到公元9世纪,随着《凡尔登条约》《麦尔森敕令》《基尔西敕令》等一系列文件的签署,西欧的王国分立格局不仅得以确立,封君封臣制和世袭领地制等制度也创建并完善起来,这意味着封建主的政治独立性得到了正式的制度化确认。(70)而在贵族分割王权的同时,以基督教会为代表的宗教权力也进一步冲击着王权。经过长期的激烈斗争,公元1122年签订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最终确立了教会对国王的相对优势地位。(71)与此同时,商业的发展使得商人力量逐步壮大,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了城市的自治特许状,自治市开始成为中世纪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72)于是,在日耳曼传统与古罗马制度的共同作用下,总体上势均力敌的教会、国王、贵族、商人等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的社会力量格局,一种全新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逐步形成。在此过程中,条约、敕令、协定、特许状等法律文件是塑造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重要保证,其更强的建构性特征也于此得到了清晰呈现。当然,这里的建构性主要是指非中心主义的国家政治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方力量妥协的产物,而不是说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制度化没有建构的成分,只不过后者更多是在一方独大的自然基础上的顺势而为,前者则需要多方力量间更多地磋商协调。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言,多中心秩序一般不会自发出现而是要依赖“大量的深思熟虑”(73)。美国的诞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其二,先发的现代性主要是指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直接推动了现代国家的形成。英国政治学家肯尼思·戴森(K. Dyson)说:“现代国家的观念和实践,是在包括了中世纪议会、教会以及贵族的冲突中锻造而成的。”(74)事实上,尽管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出现后,也曾面临王权扩张的冲击:英格兰的亨利一世、约翰王等均曾积极打击贵族、扩大王权,但压制并未使贵族屈服,根深蒂固的非中心主义政治传统使贵族们团结起来,反对日益强大的国王,并以《大宪章》的形式确立了“王在法下”的有限王权原则(75),这就维护了贵族、教会、市民等与国王共治的非中心主义政治传统。这一原则虽几经破坏,但始终是贵族与王权抗衡的重要武器,并有力推动了17世纪英国革命的爆发。随着《权利法案》的颁布、两党制的形成,一种现代意义上全新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也随之确立,英国遂成为最早的现代国家。(76)而欧洲范围内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形成,则主要得益于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历史学家布克哈特(Johannes Burkhardt)认为,查理五世和弗朗索瓦一世都有过建立大一统的“普世君主国”以统治欧洲的绝佳机会,但其遗产却在“三十年战争”中被清除殆尽。于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并立共存成了此后欧洲社会的基本形态。(77)瑞典学者约恩松(Christer Jönsson)和马丁·霍尔(Martin Hall)也持类似观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基督教大一统的普遍论……与国家主权特殊论之间相妥协的产物。”(78)而主要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美国,不仅将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推广到新大陆,还将其发展到新阶段—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联邦制国家。当然,在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之外,“美国在其历史进程中受到多元传统的影响……文明的吸引力来自生机勃勃的论争,而不是人为的压制性的一统。美国是多元文明世界的一部分……美国的多元传统塑造了它的多维文明”(79)。此后,伴随着欧美国家在现代世界的强势崛起,这种逸出于中心主义政治普遍性之外、长期作为个别地区特殊经验总结的非中心主义政治模式,得到了大规模推广,开始从特例走向普遍。需要指出,这里的先发现代性是指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虽在传统国家时期居于后发地位,但在现代国家时期成为先行者,这只是强调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对于推动现代国家的突出作用,而非否认传统中心主义国家转型为现代国家的可能性。
其三,曲折性主要是指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发展演进过程中的起伏性。在非中心主义政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欧美国家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先行者,他们通过积极传播自己的科技文化、意识形态与政治模式,一度形成了民主化进程的三波浪潮。(80)这当然是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大规模扩张,但在高歌猛进的背后,这些所谓民主化进程的现实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预想中如欧美国家般的繁荣稳定并未在这些后发国家普遍出现,强行建立起来的以多党竞争为标志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反而更多地引发了社会失序、政治衰败、战乱频仍以及经济凋敝等乱象。可以说,在民主化浪潮的激情背后,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几乎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照搬西方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者的一种普遍命运。这就不能不说是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实践中所遭遇的重大挫败。所以,越来越多的“后殖民主义批评家……坚持认为现代世界的铸就未必要使用欧美的模具……从西方向非西方的涓滴式(trickle-down)现代化进程是不存在的,并没有通向现代的唯一路径,现代化也无法通过效仿来完成”(81)。因此,尽管罗伯特·内夫对非中心主义政治不吝溢美之词,认为“—个日益复杂、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和经济,只有按照非中心的……原则,才能正常运转”(82);但他也表示,瑞士—这个非中心主义政治形态的典型代表——“是各种各样的条件碰巧凑合在一起的结果……特例是不能被当作典范的”(83)。最后,他不得不承认:“从不怎么好的集权化结构转向更为进步的非中心制度的途径—还未被找到。”(84)
事实上,两种国家政治形态发展变化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是由各自核心机制的不同导致的,中心主义是由社会中心力量的自我建设及与社会基本力量的关系所决定的,非中心主义则是由两种或多种社会力量的结构及其变化所决定的。当然,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或许发展变化的曲折性是事物包括国家—这一人为创造物普遍存在的事实即共性,但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演进的起伏性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演进的复杂性还是显现了明显的差异。
(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超越与共存
通过对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时间性分析,可以得出有关政治普遍性的另一种认知:超越与共存。所谓超越,是指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都是人类政治共性与个性相交织的产物,是超越简单中西对立、超越意识形态区隔与政治制度囿限的。所谓共存,是指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导致竞争性,而在竞争的过程中,二者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长期保持着共存的局面。
根据上文分析,可将现存的主要文明(85)做如下分类:中华文明、东正教文明实现了从传统中心国家向现代中心主义国家的转型,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及印度文明基本实现了从非中心主义国家向中心主义国家的转变,西方文明则进一步完善了从中世纪开始形成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拉美文明和非洲文明的情况相对复杂,部分国家出现了由非中心主义国家向中心主义国家的过渡,但总的来说还保持着弱势非中心主义国家的特征。从历史来看,在20世纪一度发展壮大的社会主义国家(86)当然是中心主义国家典型的代表,但其某些特征在资本主义世界同样存在着。具体来说,美国与英国因其鲜明的两党制表现为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而于19世纪相继崛起的俄国、德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和日本,则更具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特征:都以某一群体或组织、政党发挥着对于国家的领导作用,并建立起了相应的一元化政治体制;即便在当代,这些国家仍因其单一政党的长期执政而表现出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某些特征。因此,简单地以中西文明差异、东西地域之分、意识形态对立,或者单一制和复合制的制度区隔等框架解释人类政治文明,很难充分说明不同国家所存在的本质区别,而超越于这些标准的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二分,却因紧紧抓住了政治普遍性—这一人类政治发展的本质属性,或许能为更好地理解人类政治发展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
作为当代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分野,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共存的基本两面是竞争和借鉴,即互竞互鉴。一方面,尽管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表现不佳,但先发现代化的欧美国家依然处于相对的优势,经济、科技、军事等领域发展水平仍领先于世界。另一方面,作为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典型代表的社会主义运动虽在20世纪末遭遇了严重挫折,但21世纪的中国却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同时,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俄、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和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仍持续显现。因此,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总体上仍处于某种均势的发展状态之中,它们在未来的长期共存也将是一种必然现象。
从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超越与共存中,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和辩证地理解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致性与多样性问题,即普遍性只是彰显人类政治形态的一面,另一面是特殊性在起作用。也就是说,“特殊性不是普遍性,具体性也不是一般性……但独特性中有普遍性特征,具体性中有一般性特征可以认识,它们具有特殊具体的事实基础”(87)。“实际上,人类社会的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这两大类政治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借鉴的……相互借鉴并不表明两者一定会走向趋同甚至会化二为一,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和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的区别会长期存在,这显现了人类政治文明共性中的基本差异性,因为从总体上看,这两种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机理和动力机制以及各自内在的基本结构是难以发生根本改变的。”(88)美国学者拉斯穆森(Douglas B. Rasmusen)和登乌尔(Douglas J. Den Uyl)就表示:“当一个人在寻求普遍的政治原则时……诉诸普遍原则是不够的”,而是要建立在“不断呼吁相互尊重和容忍多样性”的基础上。(89)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这两大普遍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演变,仍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长期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是人类政治发展统一性中的基本差异性的体现,由此也印证了英国历史学家马尔文(Francis Sydney Marvin)的论断:“人类倾向于通过冲突而达致统一的本性。”(90)
四、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
史观、方法与意义
美国历史学家詹姆斯·弗农(James Vernon)曾指出:“探索时代的变革……的研究路径还是得从个别到普遍”,但“在研究时……不应回归一种过于简单的观点,即将现代性视作从西方向非西方的扩散。真正的目标应该不仅是去证明不同国家历史进程的相似点或共性,且要揭示他们是如何在不同时空中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了这些过程”(91)。这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目标不谋而合。事实上,“人类政治文明的百花园之所以绚烂多彩,正是由于不同文明各有千秋”(92)。可以说,中国这一历史悠久的超大型文明体正是具备了国家政治形态的充分典型性和代表性。法学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指出:“中国最突出的成就之一是在一种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发展了人类社会史上最为完善的复杂政治组织形式。”(93)而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空间比较,从中发现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及其所代表的政治普遍性,正是历史政治学研究的新意所在。随着研究视野由中国向世界的扩展,以及从中国实践经验到人类政治发展的延伸,进一步深化了对政治普遍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治形态的研究,增进了对人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知,提升了对政治现象的解释力,在此过程中,史观、方法及其意义尤为值得总结和强调。
首先,唯物史观是指导包括政治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原则。由于唯物史观“发现并论证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揭示出寓于历史的多样性中的历史统一性”(94),从而为我们理解政治普遍性带来了启示。第一,普遍性不是所谓放诸四海而皆准,而是要在人类政治多样性和差异性中发现基本的共同性和一致性。第二,为更好地认识普遍性,就不能忽视甚至要更加重视对特殊性的研究,因为普遍性作用的发挥是与特殊性交织在一起的。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95)。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意从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长期共存和交流碰撞中获取新知,人类政治文明也必将会在互鉴互补中实现新的发展。捷克哲学家博尔扎诺(Bernard Bolzano)表示:“希望有一天,全人类会将自己视为一个整体”,“地球上所有人达到某种统一、所有国家之间形成一种普遍联盟。”(96)可以说,正是在政治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共同作用下,人类才形成了同异并存的政治局面,而这也正是历史统一性和基本多样性的鲜明体现。
其次,强调理论与历史相结合、时间和结构互嵌的历史政治学,不是借助历史进行理论演绎,而是在深入研究历史的基础上,找寻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价值,不仅满足政治学理论的逻辑自洽,还能使研究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但“历史是个复杂的整体”,这一目标只有“用广阔的视野来观察、分析历史”(97)才能实现。因此,对历史的重视不再仅停留在借助的层面,而要将其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视野。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只有从中国历史、人类历史发现政治普遍性,才能真正实现政治学理论的贯通性和整全式创新。吴恩裕指出:“估价一种思想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看一种思想的内部组织,能否条贯秩然而自成系统。第二个标准是看一种思想在事实上已否产生实际的效果。”(98)就国家理论来说,既有研究视角和理论的贡献与局限已如前述;而通过历史政治学分析人类政治发展,建构国家政治形态的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新二分,不仅是一种全新的视角,抑或是对国家理论研究的某种补充和增量。
最后,通过历史政治学研究发现政治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拓宽政治学的研究视野,为中国政治学寻找新的增长点,更有助于推动中国政治学破除西方中心论的藩篱,进而走向开放的“中国中心观”。柯文早在几十年前就曾发出了“在中国发现历史”的学术呼唤,强调“从置于中国历史环境中的中国问题着手研究”,也就是从中国的角度出发重新解释中国,作为对以其老师费正清为代表的“美国中心观”的抵制和批判。(99)今天,我们构建自主性的中国政治学,更必须建立“中国中心观”,但这种“中国中心观”不是非此即彼的封闭的“中国中心观”,而是强调求同存异、开放包容、平等对话的“中国中心观”。在此框架下,一方面,世界是“中国的世界”;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的中国”。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不仅彰显了探索政治普遍性的价值,为更好地理解人类政治提供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尝试,还能为中国政治学如何实现自身创新,进而构建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贡献新的理论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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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卡赞斯坦主编:《世界政治中的文明:多元多维的视角》,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7)(29)朱云汉:《百年变局与中国政治学的新征程》,载《政治学研究》,2021 (1)。
(28)约翰·奈斯比特、多丽丝·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序言2-3页,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
(30)尼科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3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31)王续添、辛松峰:《中心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以近代中国社会中心力量转换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治学研究》,2021(6)。
(32)王续添:《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模式”》,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6)。
(33)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与多中心秩序——建构一个自治的社会》,载王建勋编:《自治二十讲》,25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34)在传统中国,尽管皇帝和宫廷是当然的政治生活中心,但要看到,除极个别情况外,皇帝实际上也属于士大夫之列,只不过是其中的特殊成员,《孔子家语》认为:“虽天子之元子,犹士也”(王肃编著:《孔子家语》,194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李源澄指出:“天子者,大士也;士者,小天子也” [李源澄:《诸子概论》,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李源澄集新编(一)》,189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正因为皇帝与士大夫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士大夫群体才会心甘情愿地服膺皇权,成为传统政治体制的积极拥护者。
(35)萨米尔·阿明:《自由主义病毒/欧洲中心论批判》,24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6)王续添:《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模式”》,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6)。
(37)哈全安:《中东史》(中),656-662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
(38)奥勒姆、戴尔:《政治学与社会学》(第5版),4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39)俞新天:《机会与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条件比较》,67-68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40)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编辑委员会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70页,商务印书馆,1962。
(41)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与多中心秩序——建构一个自治的社会》,载王建勋编:《自治二十讲》,25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42)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43)俞新天:《机会与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条件比较》,67-68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威廉·R. 波尔克:《论伊斯兰的复兴》,载《共运资料选译:1981—1982》,865页,知识出版社,1982。
(44)罗伯特·内夫:《瑞士的联邦主义与地方自治》,载王建勋编:《自治二十讲》,“编者序”2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45)画诺:旧时官员在文书上签字,后泛指程序性地表示同意,语出《后汉书·党锢传序》:“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见范晔:《后汉书》,第八册卷六七,2168页,中华书局,1965。
(46)谭融:《权力的分配与权力的角逐——美国分权体制研究》,46-49页,天津大学出版社,1994。
(47)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辞典》,257-259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
(4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2页,人民出版社,2017。
(49)陈明明:《发展逻辑与政治学的再阐释:当代中国政府原理》,载《政治学研究》,2018(2)。
(50)路风、何鹏宇:《举国体制与重大突破——以特殊机构执行和完成重大任务的历史经验及启示》,载《管理世界》,2021(7)。
(51)王续添、辛松峰:《中心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以近代中国社会中心力量转换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治学研究》,2021(6)。
(52)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195-19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53)彼得·J. 卡赞斯坦主编:《英美文明与其不满者:超越东西方的文明身份》,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54)多明尼克-萨赫森迈尔等编:《多元现代性的反思:欧洲、中国及其他的阐释》,164页,商务印书馆,2017。
(55)这里的分析之所以以亚欧大陆为主,是因为亚欧大陆是人类原生性文明出现最早、发展水平最高、影响也最大的核心地区,而其他地区要么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原生性文明,要么是接受了亚欧大陆文明的次生文明;当然,印度更为特殊一些,它在精神上属于多神教,在现实中属于封建制,故传统印度一直表现出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倾向。
(56)罗伯特·内夫:《论非中心制度》,载毛寿龙主编:《经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规则》,209页,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57)希尔斯:《中心和边陲》,载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诸理论》,215页,上海三联书店,2005。
(58)卡尔·雅斯贝尔斯:《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7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59)伊本·赫勒敦:《历史绪论》(上卷),215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14。
(60)拉塞尔·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63-64页,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8。
(61)(62)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16、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63)王续添、辛松峰:《中心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以近代中国社会中心力量转换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治学研究》,2021(6)。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530页,人民出版社,2018。
(65)雷通群:《西洋教育通史》,18页,安徽人民出版社,2019。
(66)蒙森:《罗马史》,39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67)理查德·普拉特:《凯撒大帝:古罗马大独裁者的传奇一生》,40页,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
(68)J. M. 罗伯茨:《我们世界的历史Ⅰ:古典时代》,280页,东方出版中心,2018。
(69)卡尔·A.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21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70)丁建弘、孙仁宗主编:《世界史手册》,253-255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71)冯克诚、田晓娜主编:《世界通史全编》,642-643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
(72)威尔·杜兰特:《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时代(下)》,619-622页,天地出版社,2017。
(73)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与多中心秩序——建构一个自治的社会》,载王建勋编:《自治二十讲》,25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74)肯尼思·戴森:《西欧的国家传统:观念与制度的研究》,29页,译林出版社,2015。
(75)黄健荣:《略论自由大宪章确立的“王在法下”原则及其意义》,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
(76)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国家建构过程,其实跟立宪政治、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成长是同步的。很可能恰恰是因为这些要素,英国构建起了跟欧陆当时的绝对主义王权完全不同的国家形态。”参见包刚升:《在政治现实与理论构建之间:21世纪以来的比较政治学》,载 《北大政治学评论》(第10辑),115页,商务印书馆,2021。
(77)约翰内斯·布克哈特:《战争的战争:1618-1648:欧洲的国家建构与和平追求》,中译本序言1-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
(78)克里斯特·约恩松、马丁·霍尔:《外交的本质》,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79)卡赞斯坦主编:《世界政治中的文明:多元多维的视角》,前言Ⅰ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80)塞缪尔·亨廷顿 :《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
(81)詹姆斯·弗农:《远方的陌生人:英国是如何成为现代国家的》,18页,商务印书馆,2017。
(82)(83)(84)罗伯特·内夫:《论非中心制度》,载毛寿龙主编:《经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规则》,245、213、211页,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85)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29-33页,新华出版社,1998。
(86)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31-44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87)张静:《从特殊中发现一般——反思中国经验的阐述问题》,载《学术月刊》,2022(3)。
(88)王续添:《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模式”》,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 (6)。
(89)Douglas B. Rasmussen,and Douglas J. Den Uyl. In Search of Universal Political Principles:Avoiding Some of Modernity’s Pitfalls and Discovering the Importance of Liberal Political Order”. The Good Society,2010,19(1):p.84.
(90)马尔文等:《西方文明的统一》,1页,大象出版社,2012。
(91)詹姆斯·弗农:《远方的陌生人:英国是如何成为现代国家的》,19-20页,商务印书馆,2017。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53页,人民出版社,2021。
(93)谢和耐:《中国社会史》,2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94)丁伟志:《历史是多样性的统一——谨以此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载《历史研究》,1983(2)。
(9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10-26。
(96)贝尔纳德·博尔扎诺:《论最好的国家》,13页,商务印书馆,2021。
(97)《胡乔木传》编写组编:《胡乔木谈中共党史》(修订本),92页,人民出版社,2015。
(98)《吴恩裕文集》,第2卷,10页,商务印书馆,2019。
(99)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170-171页,中华书局,2002。
文章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